《国有企业向导职员清廉从业若干划定》(2009年7月1日起施行,,,以下简称清廉从业若干划定)第五条第一款第(六)项划定,,,国有企业向导职员应当忠实推行职责。。不得有使用职权术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,,,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整体、中介机构的向导职务,,,或者经批准兼职的,,,私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。。 《关于中央企业向导职员清廉自律若干划定的实验步伐(试行)》(中企〔2002〕9号)第十一条划定,,,企业向导职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向导职务,,,兼职单位给予的人为或者其他酬金(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向导职员的股份及盈利)应当上交本企业,,,由企业按赏罚制度处理。。 对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问题,,,中央有关部分已经三令五申。。对国有企业向导职员不得违规在下属企业兼职问题,,,也有明确要求。。国有企业向导职员在下属企业兼职,,,弊多利少。。榨取国有企业向导职员兼职的要害,,,是明确其人为关系,,,不可多拿人为或其他酬金。。详细要求有:凭证干部治理权限,,,未经主管部分、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,,,企业向导职员禁绝私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向导职务,,,或者担当这些企业的照料或信用职务;;;;;;主管部分、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向导职员兼职,,,应当确定其本职或兼职,,,组织人事关系和人为关系不在一处的,,,应当并为一处。。国有企业向导职员未经批准兼职的,,,兼职单位给予的人为或者其他酬金,,,应当上缴本企业;;;;;;企业向导职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正当持有的股份,,,其盈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,,,但兼职企业给予向导职员的股份及其盈利应视为兼职取酬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