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典范案例】
案例一:冯某,,,,,,中共党员,,,,,,某市某区安监局副局长。。。。。2017年1月至10月,,,,,,冯某私自用区安监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人车加油3次,,,,,,共加注95号汽油160升,,,,,,计人民币1250元。。。。。
案例二:张某,,,,,,中共党员,,,,,,某市某区市容局副局长。。。。。2018年1月至9月,,,,,,张某私自用市容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人车加油5次,,,,,,共加注95号汽油220升,,,,,,计人民币1760元。。。。。
案例三:陈某,,,,,,中共党员,,,,,,某公立小学校长(事业编)。。。。。陈某于2018年1月至6月,,,,,,私自用学校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人车加油6次,,,,,,共加注92号汽油280升,,,,,,计人民币2020元。。。。。
【分歧意见】
上述案例中,,,,,,对冯某、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违纪问题怎样适用党纪条款爆发了分歧。。。。。
第一种意见以为:冯某、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,,,,,,且爆发在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实验前,,,,,,应适用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违反清廉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,,,,,,给予三人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
第二种意见以为:冯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,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,,,,,,凭证2017年12月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》相关划定,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
第三种意见以为:冯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,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张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,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
【评析意见】
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,,,,,,详细剖析如下。。。。。
党员干部“私车公养”行为违反的是清廉纪律,,,,,,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清廉纪律的相关条款予以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连系本案,,,,,,为什么冯某、张某、陈某违纪事实基内情同,,,,,,同样是“私车公养”,,,,,,但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条款差别呢?????这要从他们的违纪行为爆发时间和他们的身份来举行剖析。。。。。
从违纪行为爆发时间剖析
凭证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划定,,,,,,违纪案件的处理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。。。。。
案例一中的冯某,,,,,,其违纪行为爆发在2017年1月至10月,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。。。。。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划定:“违反有关划定配备、购置、替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治理划定的行为,,,,,,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,,,,,,情节较重的,,,,,,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;;;;情节严重的,,,,,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。。。。。”凭证该条款内容及其时的相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,,,,,,该条款不包括“私车公养”行为。。。。。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划定:“有其他违反清廉纪律划定行为的,,,,,,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。。。。”该条款为清廉纪律兜底条款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,关于冯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
案例二中的张某,,,,,,其违纪行为爆发在2018年1月至9月,,,,,,也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。。。。。但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》第十六条划定:“党政机关应当增强公务用车使用治理,,,,,,严酷凭证划定使用公务用车,,,,,,严禁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,,,,,,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。。。。。”这一划定明确了“私车公养”属于违反公务用车治理划定的行为。。。。。因此关于张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
综上,,,,,,若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爆发在或一连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4日时代,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清廉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,,,,,,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若“私车公养”行为爆发在或一连到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时代,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别的,,,,,,关于爆发在或一连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“私车公养”行为,,,,,,应适用2018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关于爆发在或一连到200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时代的“私车公养”行为,,,,,,则适用2003年《条例》清廉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八十二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
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剖析
案例三中的陈某,,,,,,其违纪行为爆发在2018年1月至6月,,,,,,与案例二中的张某违纪行为爆发时间都是在2017年12月5日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》施行后,,,,,,但为什么适用的条款不相同呢?????这要从二人的身份举行剖析。。。。。
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》第二条划定:“本步伐适用于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讯机关、审查机关,,,,,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整体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。。。。。”案例二中的张某系行政机关事情职员,,,,,,适用该治理步伐,,,,,,而案例三中的陈某系某小学校长,,,,,,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,,,,,,不适用该治理步伐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,关于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违纪行为仍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(刘丽 殷佳佳)